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970号
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孙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马卫国,该局局长。
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自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景琴
书记员 荀晓静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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