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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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异39号
申请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孙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维山,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王雨欣,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齐育申,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执行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与宁夏子涵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环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追加***、王雨欣、齐育申为(2021)宁0104执92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五环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五环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胡娜
审判员李静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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