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97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宁***建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助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重大疫情),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任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