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2135号 起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4月27日,本院收到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24000元,利息7325元(自2015年11月8日计算至2022年3月9日),合计金额31325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路,北大连路,南6号规划路,东1号规划路以内的太阳岛北侧建设用地临时围墙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约1600米长,监理费为24000元,并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5年8月7日竣工验收完毕。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4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保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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