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5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对是否应当支付奖金及奖金的数额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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