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5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对是否应当支付奖金及奖金的数额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