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紫坭宝墨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铭权。
委托代理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紫坭宝墨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小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紫坭宝墨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40元,由原告广州耀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