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6419号
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0楼北向1-10房。
法定代表人:许先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和平,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蔡锦文。
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规监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批发市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规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批发市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规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457636.43元及利息(利息以457636.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132714.56元);2.判令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广珠公路边“同茂围”大锦中心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装修面积为61042.82m2,监理报酬为5.4元/m2,监理报酬合计329631.23元。2019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监理事项进行结算,并签订《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监理费用结算协议书》,双方确认合同监理报酬为329631.23元,报建监理费为128005.2元。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监理费结算款为457636.43元。该结算协议并约定,如被告未在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全部监理费,则自2019年6月21日起,被告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2020年10月26日,因原告与被告其他监理项目结算,被告再次确认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给原告,并确认截止至2020年10月,监理费用总额为567469.17元(含利息)。被告再次确认后,仍未支付监理费及利息给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三鸟批发市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7日,三鸟批发市场(作为建设单位、委托人)与城规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监理人)就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部分约定如下: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大锦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升镇广珠公路边“同茂围”;工程规模:装修工程面积约61042.8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本合同标准条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在相同的条件下,监理人有与委托人签订本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优先权;本合同自2017年7月开始实施,至2018年7月完成;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大锦中心装修工程,包含水电部分、木工部分、泥工部分、铝板部分、二次消防等,以装修施工图纸达到综合验收为标准的施工阶段监理;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工作报酬:(1)以装修面积61042.82㎡,监理报酬5.4元/㎡(工期约13个月),监理报酬为329631.23元(装修面积最终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2)实际施工工期在监理合同工期约13个月,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的监理报酬2.5万元/月,从监理人员进场当月开始支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3)如发生工期顺延,自第14个月起,委托人按2.5万元/月支付监理报酬,如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2.5万元÷30天)计算;(4)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等。签订上述合同后,城规监理公司称其提供监理服务至2019年1月14日,标的工程于2019年1月14日竣工。
2019年5月22日,三鸟批发市场(作为甲方)与城规监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监理费用结算协议书,约定如下:1.大锦中心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J)(CG)(QT)2017-008,以装修面积61042.82㎡,监理报酬5.4元/㎡,合计监理报酬为329631.23元。2.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大锦中心装修工程报建监理费用协议书》报建监理费为:128005.20元。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大锦中心装修工程乙方所有监理费用结算款为:329631.23元+128005.20元=457636.43元。4.付款约定:甲方须在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乙方全部监理费用结算款457636.43元。如甲方没有支付完毕,从2019年6月21日起,甲方须以应付未付的结算款项为基数,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单利给乙方。
2020年10月26日,城规监理公司称三鸟批发市场的成本部经理吴超强、工程部经理冯伟堂签名确认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监理费用确认单,该确认单部分载明如下:1.合同监理报酬:329631.23元;2.《大锦中心装修工程报建监理费用协议书》:128005.20元3.《大锦中心装修工程监理费用结算协议书》协定每月1.5%利息:(329631.23元+128005.20元)×16个月×1.5%=109832.74元。合计:329631.23元+128005.20元+109832.74元=567469.17元。城规监理公司另称于同日三鸟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汇总表,该表载明大锦中心装修公司监理费用金额为567469.17元。
城规监理公司认为,三鸟批发市场至今尚欠其监理费用457636.43元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3月1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另查,城规监理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城规监理公司与三鸟批发市场签订的案涉监理合同、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已确认大锦中心装修工程所有监理费用为457636.43元,并约定三鸟批发市场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城规监理公司支付前述监理费用,没有支付完毕的,从2019年6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结算款项为基数按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城规监理公司。现三鸟批发市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前述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现城规监理公司诉请要求三鸟批发市场支付监理费用457636.43元及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双方所签订的案涉监理合同、协议均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负担问题,故城规监理公司现诉请要求三鸟批发市场支付律师费1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57636.43元及利息(以实欠监理费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计4927元(已由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813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美欣
郭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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