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3297号
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0楼北向1-10房。
法定代表人:许先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和平,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蔡锦文。
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规监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规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鸟公司向城规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1447223.4元及违约金(以144722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13310.44元)。事实和理由:城规监理公司与三鸟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中山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合同》、《中山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建设工程监理(精装修)合同》(下称监理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委托城规监理公司对三鸟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项目四期土建、精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土建面积为80265.17㎡,监理报酬为12元/㎡;装修面积为60505.17㎡,监理报酬为8元/㎡。监理合同并约定,如三鸟公司未按期支付监理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城规监理公司依约提供监理服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至2020年10月26日,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监理费共1447223.4元。后经城规监理公司反复催促,三鸟公司仍未向城规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
三鸟公司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中,城规监理公司保证其所提交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城规监理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4日,三鸟批发市场(作为建设单位、委托人)与城规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精装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工程名称:中山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工程、中山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建设工程监理(精装修)工程,土建建筑面积80265.17m2、60505.17m2,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8月1日、2019年11月1日,工程交付日期暂定为2020年2月28日、2020年11月30日。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从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实施监理之日(暂定2018年8月1日)、(暂定2019年11月1日)开始到委托人集中交楼节点后两个月内(暂定2020年2月28日)(总共19个月)、(暂定2020年11月30日)(总共13个月)的监理周期内,监理费用按人员服务周期包干,包干单价为12元/m2、8元/m2,按实际发生服务周期结算,包干单价包括:完成此项目全过程监理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政府收费、各种税费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上涨风险;政府收费、检验费、利润、税金调整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范围增减风险;工程范围内及必然隐含项目的包干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按合同应承担的风险。服务人数总量见附件《监理人驻场人员配置明细表》,监理总费用暂定963182.04元、484041.36元等。每两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月度评估支付要求完成该周期内完工工程量30%自检并提交检查表单,要求自检真实、准确)完成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后,对已发生的人员服务费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比例为90%。监理人每次收取监理酬金前,须按当次收款全额向委托人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6%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账号、开户行、收款人的账户证明书等资料,并加盖监理人公章。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酬金,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附表中《监理人驻场人员配置明细表》显示工程具体分为勘察阶段、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土建移交装修、竣工验收,每个阶段人员对应的时间及人员不等;并说明以上监理期为预估期间,具体进驻现场时间由发包人项目部发文通知确定,至竣工验收和整改完成为止。本项目监理费为包干性质,不因工期的缩短或延长而调整总价,需综合考虑人员开办费、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签订上述合同后,城规监理公司称其自2018年10月派监理工程师进场为案涉土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至今,因案涉精装修工程尚未开工,故精装修工程的监理服务尚未开始。并明确提供的监理服务为配合报建监理服务及施工阶段中的协助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标准,调解委托人与承包商之间的争执,部分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等监理工作。
城规监理公司要求三鸟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监理期内的监理费1447223.4元,且双方对监理费已经结算确认。根据《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监理费用确认单》显示:日期2020年10月26日,监理报酬:1447223.4元(土建:以建筑面积80265.17/m2,监理报酬12元/m2,监理报酬963182.04元;精装修:以建筑面积60505.17/m2,监理报酬8元/m2,监理报酬484041.36元);建设单位处有成本部经理“吴超强”签名和工程部经理“冯伟宝”签名。根据《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汇总表》显示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监理费用为1447223.4元,建设单位处加盖三鸟公司公章,审核人处为“蔡锦文”签名,监理单位处为城规监理公司公章。并表示对超出合同监理期部分的费用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城规监理公司与三鸟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城规监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场进行了相关监理工作并完成了部分工作,因此,三鸟公司应向城规监理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城规监理公司诉求的监理费,本院分析如下:一、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系人员服务周期包干,服务人数总量按《监理人驻场人员配置明细表》,但城规监理公司仅对土建工程中进行了前期勘察和部分基础施工阶段,前述两个阶段全程仅需人员36人,全过程所需总人数为149人;精装修工程未提供任何监理服务;二、监理合同中表示监理期为暂定,《监理人驻场人员配置明细表》亦显示监理期间为预估期间,具体进驻现场之间由发包人项目部发文通知确定,至竣工验收和整改完成为止,现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三、监理合同中明确包干单价包含了完成此项目全过程监理的费用,而案涉土建及精装修工程均为桩基阶段,并未完成此项目。四、合同约定监理费按照月度评估制度每两月为一次支付周期,对已发生的人员服务费进行一次结算,由此可知监理费为已产生的才支付,未产生的无须支付。综上,虽然监理费用确认单及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汇总表显示双方已确认时代御京新城项目四期监理费为1447223.4元,但该费用系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包干预估监理费,明显与事实和合同约定不符,城规监理公司主张要求按照1447223.4元支付监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城规监理公司已完成部分监理服务,本院对已完成的部分监理费酌情支持22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监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酬金,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而费用确认单及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汇总表均未约定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故应自城规监理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20000元及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5元(已由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5242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703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李健红
人民陪审员 罗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