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0362号
原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4号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0楼北向1-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