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49号
申请人:河北雄安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城关镇北关村金容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徐梦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帅。
申请人河北雄安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为×××存款100 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远洋山水支行账号为×××存款50 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账号为×××存款45 815.6元,保全金额共计195 815.6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195 815.6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为×××存款100 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远洋山水支行账号为×××存款50 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账号为×××存款45 815.6元。
保全费1499.08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