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悦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67号
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6号7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晓婷,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
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价值175433.46元的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价值175433.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7.17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