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新城区汉源大道奥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中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悦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号。
法定代表人:钟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奥体中心)、欧悦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悦冰雪北京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松、李瑾,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悦冰雪北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98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天×65天)、营养费8299元(43元/天×193天)、护理费31550元(12250元护工费+100元/天×193天)、误工费104777.6元(141694元/12个月/21.75天×193天)、交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共计166358.98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徐州奥体欧悦冰上运动中心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原告系被告付款的消费者,滑冰所需的溜冰鞋、头盔、护膝等均由被告提供。2021年3月3日20时左右,原告在徐州市奥体中心欧悦冰上运动中心滑冰场内溜冰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远段多发骨折,于2021年3月6日转院至安庆何氏骨伤医院继续治疗。现原告经多次住院治疗,仍无法正常行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两被告作为徐州奥体欧悦冰上运动中心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提供的溜冰鞋等滑冰设施及场地均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州奥体中心辨称,原告认为原告摔伤是因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提供的溜冰鞋等滑冰设施及场地均存在安全隐患所致,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予认可。一、被告在原告购票时及运动前已对原告履行了冰上运动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原告是通过网上预约购票,在取票时,被告对其进行了风险提示,内容为:“请阁下在购票入场前仔细阅读本冰场顾客须知和意外免责协议的相关条款。由宾客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发生的任何意外损伤(非本冰场设备造成的),本冰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原告在取票时,亲自在上述风险提示宾客签字一栏进行了签字。另外,被告在《购票须知》、《顾客须知》、《滑冰须知》、《滑冰禁止行为》等宣传牌上,均载明了体验冰运动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提示了风险防范。二、被告为原告体验滑冰运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滑冰鞋、头盔、护膝等及安全可靠的滑冰场地。三、原告摔伤后及时得到了救助。根据电子售票记录,原告于2021年3月3日19:52时取票2张。根据冰场录像截图,原告于2021年3月3日20:38处于正常滑冰体验之中。根据市中心医院病历记录,医院为原告治疗接诊时间是21:14。以上说明,原告自20:38之后摔伤,至21:14之前从奥体中心到医院救治,间隔时间未超过36分钟。四、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对原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并且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述称自己是在“滑冰场内溜冰时不慎摔倒”受伤,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摔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悦冰雪北京公司未答辨。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其朋友王旭2021年3月3日到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的徐州奥体冰上运动中心滑冰场溜冰,当晚19:21买票,19:52取票,后在溜冰时不慎摔倒受伤。
当日晚21:14原告被其朋友王旭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新城院区就诊,门诊摄X片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原告支付门诊费1178.2元。当日转新城骨科住院治疗,建议手术治疗,原告拒绝手术,要求出院,于3月5日出院,住院2天,原告支付住院费2322.08元。3月6日原告入住安庆何氏骨伤医院保守治疗,后于4月23日办理出院,住院48天,出院医嘱:1、石膏外固定4周;2、休养三个月,禁止重体力劳动;3、出院带药;4、门诊复查,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0163.1元。5月31日原告又至安庆何氏骨伤医院门诊留观行康复治疗至6月14日,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320元,该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医嘱建议休养3个月。
原告购买护理垫、小便器、抬高枕共支付78元,购买拐杖支付123元,购买助行器支付135元。原告就医乘坐高铁支付交通费580元。
天成口才模特培训中心出具证明:***是鼓楼区少儿文化艺术中心代课老师,负责天成少儿口才模特培训的教学工作,自2021年3月4日起因腿部受伤请假至2021年9月中旬。原告的中国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11月18日发放工资2890元,2018年12月17日发放工资2892元,2019年1月17日发放工资2895元,2019年2月18日发放工资2895元。2019年4月的工资条显示该月原告实发工资为2900元。原告称,因病情需要,除家人护理外,还需要聘请专业护工进行护理。原告在安庆何氏骨伤医院治疗时3月7日至4月24日由护工赵道苗护理,每天护理费200元、伙食费50元,原告转账付款12700元,赵道苗出具9800元的护理费用收款收据一张。
另查明,原告入场前在顾客签单上签名,签单上载明:尊敬的顾客:您好!欢迎光临徐州奥体冰上运动中心!为了您能安全、愉快、舒适的体验滑冰运动,请阁下在购票入场前,仔细阅读本冰场顾客须知和意外免责协议的相关的条款。由宾客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发生的任何意外损伤(非本冰场设备造成的),本冰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建议顾客购票入场后配带护具或请专业教练进行指导。
滑冰场张贴有《顾客须知》、《购票须知》、《滑冰须知》及《滑冰禁止行为》。《顾客须知》载明:1、如您进入本冰场,则意味着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顾客须知》、《购票须知》及《意外免责条款》;2、滑冰的顾客需穿着尺码合脚的冰鞋,并按要求系紧鞋带。为保证您的安全,请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3、请在冰面上按照逆时针方向滑行,不要在冰面上做出危险滑行动作,例如快速滑行、逆向滑行、急停、牵手滑行或向后滑行等……8、初学者应在冰场边缘,手扶安全扶手逆时针滑行……《购票须知》载明:顾客入场前须详细阅读本冰场《购票须知》,进场后按照本须知及相关提示进行操作,入场即视为持卡人已同意遵守本冰场的各项规定……10、禁止以极快的速度滑行或无秩序穿越其他滑冰者,严禁追逐打闹、逆行或高速强行……14、真冰滑冰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未经训练或指导前可引致他人或自身受伤,建议滑冰者接受专业人士的训练或者指导……16、顾客需详细阅读本冰场张贴的各类提示,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本冰场不对运动意外造成的事故负责。《滑冰须知》载明:1、真冰滑冰运动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入场前请仔细阅读“滑冰须知”,尤对初学者,不慎跌倒后容易引发淤青,皮肤擦伤割伤,头部受伤,甚至骨折,我们强烈建议初学者在上冰前,能参加基础的滑冰课程和正规的培训,具有相应的技术,请入场人士量力而为,自行承担滑冰产生的风险……3、滑冰时必须按逆时针方向滑行,禁止在冰面上追逐、打闹、高速抢行、逆行、两人以上牵手滑行、向后滑行、做危险性动作等。初学滑冰者应在冰场边缘,手扶界墙按逆时针方向滑行;4、滑冰时需穿着尺码合脚的冰鞋,小心检查鞋带绳是否穿得妥当及系紧,请佩戴手套、护膝、护肘、头盔等安全工具。对于较为轻微的擦伤,顾客可前往冰场的服务台进行处理,如受伤较为严重需要送往医院就诊者,相关医疗及其他费用需由顾客自行承担……12、滑冰者应听从场务人员或场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劝告……
原告提交的滑冰场内部及冰面视频、照片显示:滑冰场冰面不平整有凹陷,滑冰场内没有技术指导人员和安全救护人员。
被告徐州奥体中心提交其与厦门金马溜冰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体育设备合同[徐采招G(2017)A026]及溜冰鞋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拟证明其是通过招投标购买的溜冰鞋,厂家提供了合格证明,溜冰鞋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给原告溜冰的设备在其通过招投标供应的设备当中。
原告称,溜冰时穿戴了溜冰鞋、安全帽和护膝,因冰面有凹陷摔倒受伤。
被告徐州奥体中心认可涉案的溜冰场由其具体经营,否认溜冰场挂牌含有“欧悦冰雪”字样,称被告欧悦冰雪北京公司与溜冰场经营没有关系,溜冰场有工作人员管理门票、场地秩序,溜冰场内不需要安排求助人员,会妨碍正常滑冰。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州奥体冰上运动中心作为营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对场所内的建筑物、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性负责,确保其符合要求、运行良好,还应当安排适当的人员、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进入场所人员的安全,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等。被告徐州奥体中心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能派员随时巡视整个冰面以保障冰面平整并在原告受伤后未能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或送医,徐州奥体中心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并未尽到审慎的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签名的顾客签单上载明“请阁下在购票入场前,仔细阅读本冰场顾客须知和意外免责协议的相关的条款”等内容,除此之外,溜冰场内也张贴着《顾客须知》、《购票须知》、《滑冰须知》及《滑冰禁止行为》,原告应当知晓参与滑冰运动所存在的运动风险,亦应有审视冰面情况的意识,其未尽到防范规避不平冰面的审慎义务,对此其自身亦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当事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酌定原告对其损害自行承担70%的责任,徐州奥体中心承担各项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欧悦冰雪北京公司系徐州奥体冰上运动中心的经营者、管理者,原告诉请由欧悦冰雪北京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进行如下认定: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相关病案材料,原告主张门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14982.38元,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支持原告营养费43元/天*90天,计为3870元;护理费,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护理期按90天计算,3月7日至4月24日由护工赵道苗护理,原告支付护理费9800元(49天)本院予以确认,护工伙食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实需要护工及家人共同护理以及家人因护理实际收入减少,本院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持家人护理费100元/天*41天,计为4100元,综上本院支持护理费13900元;原告受伤前系在天成口才模特培训中心从事教学工作的代课老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收入状况以及因受伤未上班工资停发或少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暂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50天,支持原告2500元(50元/天*50天)。4、交通费:原告主张3000元,但仅提供部分票据证明,鉴于原告伤情及其治疗期间的交通出行需要,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5、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原告主张500元,但仅提供336元的票据,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由徐州奥体中心按照上述赔偿比例向原告赔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11276.51元[(14982.38+2500+3870+13900+2000+336)*3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负担832元,由被告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