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
法定代表人:郑桂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飞,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本院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1民初25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武 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婧姬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