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诉前调书41号
原告: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
法定代表人:郑桂芳,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敏,女,系被告公司人事行政市场专员。
原告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778609.32元为限冻结**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对**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进行冻结。现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明红
书 记 员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