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悦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47号
申请人: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凯,山东智祥(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芳,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778609.32元。申请人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778609.3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
案件申请费4413元,由北京冰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雪娟
书 记 员 李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