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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6699号(那香海国际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徒宽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管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为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与**冰雪管理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威海市那香海冰雪体育旅游综合体项目设计服务合同》实为南京**集团公司与**冰雪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签字处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是南京**集团公司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合同的实际签订单位即南京**集团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威海市那香海冰雪体育旅游综合体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山东省威海市那香海冰雪体育旅游综合体项目;项目位置:山东省威海市荣成港西镇。”第10.2.3条约定“**、乙双方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因项目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