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6号7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层1917。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5433.46元,冻结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4713.9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5433.46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冰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4713.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