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313民初164号
原告: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陶瓷产业基地工业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绍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漆志明(实习),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小河口118号)。
法定代表人:黎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清,系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宗公司)、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漆志明及被告师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被告盛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143万元,利息30387元(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年利率4.25%,从2019年9月28日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并请同一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71500元,共计人民币153188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师宗公司签订了《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的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师宗公司的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合同总价款17150000元,质量保证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投产使用。但被告师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143万元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二被告承诺2019年农历年前支付,现二被告均未履行付款承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师宗公司辩称:对于欠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有异议;对于律师费用,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单据。
被告盛天公司辩称:我们只是对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做一个担保,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是管控公司,下属公司均未盈利,没有分工,无法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师宗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的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师宗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的技术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1之间就工程、技术规范所做的协议。(三)施工日志一本,证明原告施工过程。(四)师宗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隐蔽工程检查图片汇总一本,证明原告所施工隐蔽工程部分的汇总情况。(五)师宗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竣工资料五本,证明原告所施工工程的竣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与被告师宗公司的工程已经经过了双方工程竣工验收。(七)还款协议,证明2019年12月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签署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盛天公司担保农历年前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的承担应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协议内容。(八)律师费用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律师费用71500元。
被告师宗公司、盛天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至(七)无异议;对证据(八),认为律师费用过高。
被告师宗公司、盛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华星公司与被告师宗公司签订了《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的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师宗公司的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合同总价款17150000元,质量保证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师宗公司正式投产使用。但被告师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3万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师宗公司、盛天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师宗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43万元,被告师宗公司为被告盛天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盛天公司自愿对被告师宗公司所欠工程进度款143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因履行《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80万吨/年焦炉烟道气氨法脱硫、SCR脱硝承揽工程合同》和《还款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原告华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但二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和担保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师宗公司签订的承揽工程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师宗公司、盛天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师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被告盛天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进度款1430000元,律师代理费71500元,合计1501500元;并以14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年利率4.25%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7元,由被告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黄友明
人民陪审员  王相发
人民陪审员  骆会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 记员  王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