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赣0313执保37号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313执保3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13民初11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实施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解除了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皖A×××××号车辆的查封。 2、解除了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皖A×××××号车辆的查封。 3、解除了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肥东北街支行名下账户13×××92的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