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执异1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和无偿占用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7月31日组织了当事人听证。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和无偿占用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和追加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烨红 审判员  黄 宁 审判员  王 葵
法官助理叶峰 书记员黄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