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7民初2924号
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贵文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