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民终65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上诉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省新绛县重庆冶炼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综上,上诉人丰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补正为:“综上,上诉人丰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吴爱民 审判员 王 冬
法官助理蔡静 书记员代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