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140号
申请人: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石材区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胜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苑小区商业4栋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镇胜勇。
被申请人:镇胜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胜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镇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胜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镇胜勇的银行存款802899.5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胜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镇胜勇的银行存款802899.55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