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7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晋前,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储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石化监理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汇储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濮阳石化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晋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3元,退还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