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21民初386号 原告: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乙烯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胜利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所地: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所地:台安县。 原告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监理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限为15个月,监理服务费为295万元。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15个月后,因被告建设项目未竣工,原、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继续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前期监理工作不饱和,在约定的监理服务费295万元中扣除85万元,即210万元。后续监理服务费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每月20万元支付至监理工作完成。2018年8月31日,原告完成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并退场,后续共计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30个月,产生监理服务费600万元。截止2018年7月份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341万元,剩余259万元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另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19年大检修及技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大检修及技改工程施工提供监理服务,正常监理服务期限2个月,监理服务费40万元,如后续项目延期,监理服务费按照监理机构实际到场人数支付,监理服务***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完毕后20日内结清。并约定如一方违约,将按照监理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关损失。当日,原告即进驻现场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于2019年12月17日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因该项目延期,后续产生延期监理服务费用18.17万元,该项目监理费用共计58.17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3.9万元,剩余34.27万元至今未支付。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293.27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95万元的利息从撤场第二日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34.27万元从撤场第二日2019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给付监理费总额58.17万元的5%收取违约金29085元。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一期新增监理合同,合同价款为295万元。双方后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了一期新增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一期新增监理合同的合同金额从295万元降至210万元,并约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每月监理报酬20万元,监理费14人。2108年1月6日,被告函告原告方,因施工淡季,监理人员从原14人降至7人,监理报酬从原来的20万元每月降至10万元每月,原告方将人员减至7人。2018年8月底原告方撤场。以上两合同总金额为730万元,被告已实际支付551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电费3280元、罚款1000元,因此,被告共欠报酬款1785720元。原告合同执行中有违约行为,导致催化装置内衬施工工程返工,应承担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在监理费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工程地点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期限为从监理进场之日起,服务期为12个月,再提供3个月免费监理服务,监理酬金295万元。2016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监理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归档完后。监理酬金约定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为295万元,因前期监理工作不饱和,监理服务合同总额扣85万元,从2016年3月1日起,每月监理酬金为20万元,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监理酬金的85%,次月20日前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资料归档完后,并支付委托监理成果后30日内,委托人支付到合同价的90%即729万元,经质量等级评定,符合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一次结清剩余5%,质量保证期为两年。监理单位每月报酬人员考勤,由工程部进行审核。涉案监理服务于2014年11月18日进场,于2018年8月31日退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5月。2019年9月29日,原告将涉案监理文件移交被告。此监理服务酬金共计810万元,被告共计支付551万元,尚欠监理酬金259万元。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2019年大检修及技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正常监理服务期两个月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如两个月内工程未完工,延期部分按在场服务人数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增加部分的监理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归档完后。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为正常服务两个月内固定总价40万元(此固定总价费用包括第二条中的八项装置所及的所有工程的监理费用,如有超出,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及监理服务人员进场后支付预付款1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原告方20天内需提供相应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9年7月10日起,每月监理酬金为14万元,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监理酬金的85%即11.9万元,次月20日支付,如发生延期费用,每月20日前按双方确认的监理费的85%支付上月监理费。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资料归档完后,并交付委托监理成功后20日内,委托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包括监理单位每月报监理人员考勤,由设备部门进行审核。原被告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同意给对方监理费总额的5%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入场履行监理服务,于2019年12月17日撤场,于2019年11月21日,将涉案监理文件移交被告。监理延期费用为18.17万元,该工程监理酬金共计58.17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酬金23.9万元,尚欠原告监理酬金34.27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遂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监理文件移交证书、工程项目档案移交凭证单、监理退场函、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2019年大检修及技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监理文件移交证书、工程项目档案移交凭证单、入场通知书、监理撤场联系单、工作联系单等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监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监理酬金,现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监理酬金,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监理酬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的监理酬金数额及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资料归档完后,并支付委托监理成果后30日内,委托人支付到合同价的90%即729万元,经质量等级评定,符合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一次结清剩余5%,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告移交涉案监理文件,被告已支付551万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酬金178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期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给付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监理的工程经质量等级评定,符合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10%的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2019年大检修及技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监理酬金、利息、违约金问题,因原被告均认可尚欠监理费34.27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该部分监理酬金34.27万元的利息应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给付利息;该部分监理酬金的违约金,因原被告监理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同意给对方监理费总额的5%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酬金,应属违约,又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应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4.27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即年利率3.85%给付违约金,不超过29085元。关于被告辩称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项目一期新增装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所涉及的监理人数减少及产生水电费、罚款、违约金等应扣除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178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期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给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4.27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4.2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给付;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4.2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即年利率3.85%给付,不超过2908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5元,由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