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2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乙烯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石化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1.中原石化监理公司与于**中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时未签订相关合同,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结合中原石化监理公司聘请于**的工作岗位,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人事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因此,二审判决“因主体不适格”支持一审判决错误。3.二审判决中“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定义了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后文又用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来否定,前后矛盾。4.于**提请中原石化监理公司提交工资额确认,加班费、路费、伙食费支付等相关证据,中原石化监理公司未能提供。法庭无视于**的上述请求,有失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提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并不能以此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一、二审法院确认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是依据于**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确定的案由,并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对于于**以与中原石化监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以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于**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