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437号
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524A。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炜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塔9层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50。
负责人:乔勇。
被告: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70K。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雨霖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