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A塔*层**房。
负责人:乔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茘湾区沙面大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王亚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蒋媛媛,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2民初6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广州市萝岗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