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3民初981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奕彬,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64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和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笑笑,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楚伊,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奕彬,被告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笑笑、邓楚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2016年6月17日工作日延长5小时加班工资306元;二、被告支付2016年7月7日延长4.5小时加班工资275元;三、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2014年5月未全额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125786.85元;四、被告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689.65元;五、被告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5724.13元;六、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5724.1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职期间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经常加班加点工作。被告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而且拖欠2009年2月至2014年5月部分工资。
被告顺业公司辩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7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被告支付2016年6月17日工作日延长5小时加班工资306元;二、被告支付2016年7月7日延长4.5小时加班工资275元;三、被告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全额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121605.98元;四、被告支付2016年9月8日的嘉奖奖金10000元;五、被告支付2018年1月30日的嘉奖奖金20000元;六、被告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689.65元;七、被告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5724.13元;八、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5724.13元。2019年10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19]628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诉。
另查,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19)400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2019)粤01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原告***的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从2018年12月起调为25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填写案件要素调查表时,确认无欠付工资。
被告的《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确需加班时,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报经审批后方可加班(特殊情况除外)。
本院认为:关于工作日加班费问题。原告***主张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7日工作日延长9.5小时加班工资。首先,原告***未能提供经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其次,原告***提供的整改通知单、检查照片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因此,原告***主张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发工资差额问题。原告***主张按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的标准,补发2009年2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差额。首先,原告***主张2009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基本工资为每月5500元,未能举证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其次,原告***每月领取工资后并未对工资提出异议,说明其了解并认可工资发放标准和数额。再次,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填写案件要素调查表时,确认被告没有拖欠工资。因此,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对于2014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穗劳人仲案(2019)4004号和(2019)粤0103民初6052号案已经进行了处理。原告***在本案再次主张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重复请求,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嘉琪
钟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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