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民终7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560288。
法定代表人:区卓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6524A。
法定代表人:王亚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君,男,该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华,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镇燃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公司提供不同的服务,得到监理酬金、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等不同的报酬。顺业公司请求的是剩余监理服务费,该费用属于监理酬金范畴,古镇燃气公司已向顺业公司支付监理酬金,一审法院判决支付附加工作报酬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发生监理费调整的因素只有一个,就是工程量的增减。当工程量增减超过15%,顺业公司才有权要求增加监理费。工期延长,不影响约定的监理费。古镇燃气公司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总造价为1877万元,增加部分未超出15%,故古镇燃气公司仍应按418800元支付监理费。古镇燃气公司已支付监理费418800元,一审判决古镇燃气公司支付930666.7元监理费属重复支付。二、涉案合同约定监理公司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并对监理人员资质、级别作了约定,但顺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8名监理人员减少为4名,也降低了监理人员的专业资格及级别,总监从未到工程现场,也未参加监理例会。顺业公司严重违约,一审认定顺定公司没有违约是错误的。三、顺业公司制作的《监理工作总结》反映其于2014年8月10日完成监理工作。2014年9月18日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延长时间只有256天。《监理人员退场确认单》的内容是顺业公司伪造的,一审法院依据该确认单认定监理延长天数为400天,并判决古镇燃气公司支付400天的附加工作报酬是错误的。
顺业公司辩称,顺业公司除提供合同约定的180天监理服务外,还提供了延长400天的监理服务。故除合同约定的180天正常监理服务费418800元外,古镇燃气公司还应支付延长400天的监理服务费。古镇燃气公司关于监理完成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的主张不成立。监理酬金、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均属监理服务费。一审判决古镇燃气公司向顺业公司支付930666.7元不属重复计算监理费。本案工程拖延两年才开工,情况特殊,变更原拟派出的监理人员个有合法性、正当性。根据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顺业公司有权变更监理人员。本案也不存在降低监理级别问题。古镇燃气公司要求总监驻场履行职责没有任何依据。建设施工进度是由施工方的因素决定的,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由于监理方面的过错导致工程延误。
顺业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古镇燃气公司支付顺业公司剩余监理服务费93066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古镇燃气公司将中山市古镇燃气供气站工程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010年9月19日,古镇燃气公司向顺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顺业公司中标,投标费率89.3%,暂定中标价418800元,顺业公司应在施工期(待定)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顺业公司拟投入上述工程的主要人员包括梁永波(总监、高级工程师、化工机械专业)、陈北生(副总监、土建专监工程师、工民建专业)、朱丹(设备监理工程师、化工机械专业)、郭湘德(电气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气仪表专业)、丁首权(给排水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排水专业)、陈刚(市政监理工程师、工民建专业)、代丽华(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工民建专业)、王尔虎(工艺管道监理工程师、化工机械专业)。
2010年12月31日,委托人古镇燃气公司与监理人顺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古镇燃气公司委托顺业公司对中山市古镇燃气供气站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预计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共计180天。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等。监理报酬按工程总造价1700万元的2.46%计取,监理酬金为418800元。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有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魏德良、邓志壮。本工程总造价暂按1700万元计算,结算时总造价增减在15%(含15%)以内,监理酬金不作增减,总造价增减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按中标费率计算增减的监理酬金。本工程支付10%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本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监理费,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至暂计监理费的90%,余款待工程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审定完毕后才予以支付。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在不降低其职称、级别的原则下经委托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质检、安监及向供电、供水、气象(防雷)、电讯、市政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监理服务日期自本工程实际开工之日起计。
2013年5月30日,顺业公司的总监/专业监理/监理员陈今祥进驻涉案工程,开始开展工程监理服务工作。2013年6月5日,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古镇燃气公司的魏德良,施工单位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的梁国乾、梁观潮、梁新,顺业公司的陈今祥。古镇燃气公司、南海公司分别介绍了开工、施工准备情况,顺业公司对施工提出了相关要求和建议。2013年6月15日,顺业公司制作了涉案工程的《监理规划》,编制人是陈今祥,审批人是***。其中介绍涉案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为:总监***(工民建专业、工程师)、总监代表陈刚(工民建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孔维忠(安装专业、工程师)、监理员陈今祥(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2013年6月25日,魏德良、梁国乾、梁观潮、梁新与顺业公司的陈今祥、邢亚军一起召开监理例会。顺业公司提出“由于施工计划安排不合理、桩机数量不够、施工场地较差、不能满足正常施工条件,造成上阶段施工进度缓慢。为加快整体进度,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工期及实际情况尽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并根据计划要求合理组织安排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协商解决处理,以免迟疑而影响施工进度。”古镇燃气公司指出施工单位现所投入的桩机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尽快增加桩机数量,确保加快施工进度。2013年11月30日,古镇燃气公司的魏德良,顺业公司的陈今祥、邢亚军、余润生、刘世清与南海公司的梁国乾、梁观潮、梁新、梁光辉一起召开监理例会。其中,顺业公司提出由于砌体工程、消防管道安装、钢筋工人员不足,现场计划落实不到位,施工安排不合理等因素,现场整体施工进度缓慢,为加快进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尽快合理计划、紧密安排并加强管理,保证进度正常进行。2013年12月20日,古镇燃气公司取得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其中记载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2014年4月8日,顺业公司制作了《关于确认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议商函》,其中载明:涉案工程自2013年5月30日开工以来,由于种种原因,180天内工程尚未完工,仍需监理方继续提供服务;经现场了解,顺业公司预估该工程可能在2014年6月30日左右完工,超出计划工期210天(延期服务期间,监理方委派3人驻场服务,2人兼职),顺业公司愿让利以180天计算延期服务费即4188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如工程未能完工,顺业公司愿免费提供监理服务至工程验收并交工,不再增加任何补偿费用;顺业公司恳请古镇燃气公司审议、确认延期服务费用。魏德良于4月14日在该函上签名。2014年8月10日,顺业公司制作了涉案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编制人是陈今祥,审核人是***。其中提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为总监***(工民建专业、工程师)、总监代表陈刚(工民建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孔维忠(安装专业、工程师)、监理员陈今祥(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方面,顺业公司认为其对承包单位的实际进度进行了跟踪监督检查,建立了进度控制的协调制度;由于工程施工前期桩基础施工受雨水天气、施工现场地质等自然环境因素使工期拖延太久,后期施工组织不力且管理不严、计划安排落实不到位、施工资金不足,使施工过程中偶尔出现消极怠工、间歇施工、停工待料现象。顺业公司称其项目监理部在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结束。2014年9月18日,古镇燃气公司组织涉案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古镇燃气公司的邓志壮、魏德良,顺业公司的陈今祥、刘世清,南海公司的梁国乾、梁观潮,设计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的何法春参加了竣工验收会议。各方一致同意验收合格。2014年12月31日,顺业公司的总监/专业监理/监理员陈今祥在涉案工程的现场监理服务工作完成,于当日退场,《监理人员退场确认单》上加盖有古镇燃气公司和顺业公司的公章。同日,顺业公司制作了《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站搬迁工程正常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进、退场时间统计确认单》,其中载明顺业公司参与涉案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有六位:***(总监、兼职、进场时间2013年5月30日、退场时间2014年12月31日)、陈今祥(土建专业、常驻工地、进场时间2013年5月30日、退场时间2014年12月31日)、邢亚军(土建专业、常驻工地、进场时间2013年6月10日、退场时间2014年8月30日)、余润生(设备专业、常驻工地、进场时间2013年11月25日、退场时间2014年5月16日)、刘世清(电仪专业、兼职、进场时间2013年10月5日、退场时间2014年12月20日)、陈永雄(工艺设备专业、进场时间2014年5月16日、退场时间2014年8月27日)。魏德良在该确认单上签名并备注“情况属实”。2014年12月31日,顺业公司又制作了《关于确认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议商函》,其中载明:2014年9月18日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施工基本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古镇燃气公司要求监理人员继续驻场待工艺、消防全部验收完毕后方可撤场,顺业公司的监理人员实际驻场服务至2014年12月31日,产生监理延期服务时间400天(延期服务期间,监理方委派3人驻场服务,2人兼职),顺业公司愿意在以180天计算延期服务费的基础上再让利,以九五折计取延期监理服务费即397860元。魏德良于1月4日在该函上备注“原件已收情况属实”并签名。2015年2月10日,涉案工程经消防复验合格。古镇燃气公司共向顺业公司支付了监理服务费418800元。
诉讼过程中,古镇燃气公司提交了《中山市古镇燃气供气站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其中的第五部分辅助资料表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所列人员包括总监、工艺安装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电气安装监理工程师、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该表备注“本表可根据需要增加专业人员,但不得少于所列基本项,否则‘专业人员配备’评分项目以0分计。”该文件中还规定“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施工监理的人员、设备的承诺,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如有更换须提前报业主书面审批,任何更换应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要求。业主的审批不免除中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顺业公司认为古镇燃气公司提交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不是其实际竞标时的招标文件,因为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施工监理费用报价表”里的工程总造价是2750万元、监理服务费是82.92万元,与实际竞标的工程造价1700万元、监理服务费418800元存在很大差别。因此,顺业公司对该招标文件的“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所明确需要的技术力量及专业的要求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顺业公司对古镇燃气公司提交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异议有理,古镇燃气公司对该《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为什么记载的工程总造价是2750万元未作合理说明,故一审法院对该《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本合同自预计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共计180天。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等。监理报酬按工程总造价1700万元的2.46%计取,监理酬金为418800元。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有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魏德良、邓志壮。本工程总造价暂按1700万元计算,结算时总造价增减在15%(含15%)以内,监理酬金不作增减,总造价增减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按中标费率计算增减的监理酬金。根据原、古镇燃气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涉案工程的监理报酬除了正常的监理工作报酬以外,还包括附加工作的报酬。而附加工作的一种情况是指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顺业公司、古镇燃气公司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原本约定为180日,而实际经过500多日才完工,即客观上监理工作时间增加了,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顺业公司是否有权获得附加工作报酬。首先,关于古镇燃气公司称顺业公司擅自更换监理人员、降低监理质量的问题。顺业公司辩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于2010年12月31日,约定的开工期间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而实际开工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所以实际派驻的监理人员与拟派人员有出入合情合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若遇特殊情况需更换监理人员的,经委托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是***,表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得到了古镇燃气公司的许可并报备案;其他监理人员的变更也是与古镇燃气公司协商后才进行的,取得了古镇燃气公司的同意,古镇燃气公司的魏德良、邓志壮常驻工地,古镇燃气公司对顺业公司监理人员的变化是知晓的。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四条约定,若遇特殊情况需更换监理人员的,在不降低其职称、级别的原则下经委托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3.1.4条规定“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是***,表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已经得到了古镇燃气公司的同意。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上述规定,其他监理人员的调整仅需通知建设单位,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古镇燃气公司对于顺业公司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显然是知晓的。所以,对古镇燃气公司称顺业公司擅自更换监理人员、降低监理质量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古镇燃气公司称顺业公司没有履行控制工程进度的监理职责的问题。古镇燃气公司提交的2013年6月25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2013年11月30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均反映顺业公司提出了由于施工单位计划安排不合理、桩机数量不够、施工人员不足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合理组织、加强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所以,顺业公司履行了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义务。从上述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以及古镇燃气公司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来看,涉案工程完工时间滞后是由于施工前期场地较差、后期施工单位管理不严、计划安排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所以,对涉案工程未在预定时间内完工,顺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顺业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监理,有权获得附加工作报酬。关于顺业公司的退场时间,根据《监理人员退场确认单》、《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站搬迁工程正常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进、退场时间统计确认单》、2014年12月31日《关于确认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议商函》,足以证明顺业公司的退场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由此计算顺业公司应得的附加工作报酬为930666.7元。顺业公司虽然在议商函中曾表示愿意让利打折收取监理服务费,但因未与古镇燃气公司达成一致,故该表示不生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古镇燃气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业公司监理服务费930666.7元。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7元(顺业公司已预交),由古镇燃气公司负担,古镇燃气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顺业公司。
二审期间,古镇燃气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中山市古镇燃气供气站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修改说明》、《关于古镇燃气供气站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修改说明》、监理会议《签到表》、《监理月报》,证明相关约定内容以及顺业公司违约、伪造证据的事实。顺业公司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监理变更与工程延误无关联。古镇燃气公司没有违约,也没有伪造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4年8月10日顺业公司制作的《监理工作总结》结束语部分有如下表述:“按监理合同要求,我项目监理部在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结束。”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古镇燃气公司是否应向顺业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二、顺业公司变更换监理人员是否影响其收取监理服务费用;三、顺业公司何时退场及其应收取的附加工作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期预计共180天,监理酬金为418800元,合同还同时约定了“附加工作报酬”,并约定因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属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上述约定表明,如存在附加工作的情形,顺业公司除可收取正常工期监理酬金外,还可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古镇燃气公司建设的涉案工程工期远远超过180天,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向顺业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但古镇燃气公司仅向顺业公司支付了正常工期内的监理酬金。在此情况下,顺业公司诉求古镇燃气公司支付剩余的监理费服务费,该诉求当然包含附加工程报酬,一审法院判决古镇燃气公司支付该报酬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涉案工程预定2011年1月1日开工,但实际于2013年5月30日才开工。顺业公司并非专门为涉案工程而建立的监理公司,其尚需从事其他监理业务。在涉案工程长期不开工的情况下,顺业公司进行内部调整,实际派驻监理人员与合同拟派人员存在差异合乎情理。且施工期间古镇燃气公司也有工作人员在场,但古镇燃气公司并未对顺业公司的派出的监理人员及其资质提出异议。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没有证据显示顺业公司存在重大监理漏洞,即顺业公司已正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工作。综上,顺业公司监理人员调整等事项不影响其收取工作报酬,一审法院对古镇燃气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顺业公司的退场时间问题,顺业公司提供的《监理人员退场确认单》及《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站搬迁工程正常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进、退场时间统计确认单》均显示顺业公司监理人员最后撤场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古镇燃气公司在《监理人员退场确认单》上加盖印章,其常驻工地代表魏德良在《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站搬迁工程正常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进、退场时间统计确认单》上签名确认情况属实。2014年8月10日顺业公司制作的《监理工作总结》虽有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的相关表述,但不能排除工程存在后续验收等阶段监理工作的可能。一审法院以古镇燃气公司曾确认的2014年12月31日作为顺业公司最后撤场的时间依法有据。顺业公司虽在2014年12月31日最后撤场,但顺业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发出的《关于确认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议商函》中,明确承诺2014年7月1日后免费提供监理服务,并按180天计算延期服务费(418800元)。后顺业公司又于2014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确认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议商函》,再承诺在上述延期服务费数额基础上再让利,按九五折计收397860元。顺业公司应遵守自己的承诺,其应向古镇燃气公司收取的剩余监理费用金额为397860元。
综上所述,古镇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39786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7元,由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负担5504,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7元(已预交),由中山市古镇燃气有限公司负担5504,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6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少民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合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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