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科迪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身份证号码:×××0057。该××员工。
被告科迪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科迪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3日及200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科迪化学中国PA/DO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按《科迪化学中国PA/DO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珠海市临港工业区兴建的苯酐(PA)及增塑剂(DOP)生产装置和界区外设施交由原告提供建设监理服务;业主和监理承包商均同意监理费为人民币每人每月11,800元;业主每二个月向承包商支付一次监理费。10%质量保证金将在每次监理承包商提交发票时中自动扣除。2008年8月3日被告又与原告在《科迪化学中国PA/DO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基础上订立一份《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常驻人员予以12,800元/月/人计取,委托人每两个月向监理人支付一次监理费,10%质量保证金将在每次监理方发票中自动扣除。
原、被告双方订立《科迪化学中国PA/DO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后,原告自2005年10月18日起入场提供监理服务。2009年9月9日,被告因建设工程趋于临时停工状态书面告知原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现场监理人员由当时两人暂时减至到一人,其他合同条款不变。2010年12月23日,被告因工程停工正式书面通知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终止工地监理服务。至此,原告按要求2010年12月31日撤场停止监理服务。
原告提供监理服务累计产生的应收监理服务费为1,229,396元,其中被告分20期共支付了监理服务费795,416.1元,但被告仍有433,979.9元监理服务费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上述所欠监理服务费,尽管被告认可拖欠的应付监理服务费,但总是找理由延迟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构成了违约,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具状起诉,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33,97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暂计73,11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2009年10月1日前的监理费用予以认可,但之后因原告没有正常履行监理职务,监理费不应当给付。关于***,合同约定“业主在工程验收合格及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占用和操作使用后,将10%质保金30天内支付给监理人”,本案并未达到这一支付条件。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科迪化学中国PA/DO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内容如下:被告将其位于珠海市临港工业区兴建的苯酐(PA)及增塑剂(DOP)生产装置和界区外设施交由原告提供建设监理服务;业主和监理承包商均同意监理费为人民币每人每月11,800元;业主每两个月向承包商支付一次监理费。10%质量保证金将在每次监理承包商提交发票时中自动扣除。2008年8月3日双方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常驻人员予以12,800元/月/人计取,被告每两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监理费,10%质量保证金将在每次监理方发票中自动扣除,业主在工程验收合格及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占用和操作使用后,将10%质量保证金30天内支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05年10月18日起入场提供监理服务。2009年9月9日,被告因建设工程趋于临时停工状态书面告知原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现场监理人员由当时两人暂时减至一人,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日,产生的监理费为人民币1,037,396元,之后实际监理减为1人,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监理费标准为12,800元/月/人计算,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监理费共为人民币192,000元。被告共付给原告监理费为人民币795,416.1元。
2010年12月23日,被告因工程停工正式书面通知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终止工地监理服务。至此,原告按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撤场,停止监理服务。
以上事实有《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削减工地监理人员人数的通知、支付工程监理费的函、付款清单、工程监理费支付申请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监理费的支付数额。自2005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日,产生的监理费为人民币1,037,396元,而被告只给付了人民币795,416.1元,尚有人民币241,979.9元未给付。依原、被告于2008年8月3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常驻人员予以12,800元/月/人计取,2009年10月1日起,原告现场监理的人员为一人,根据以上约定,被告应当按1人监理给付原告监理费。被告关于“原告没有提供监理服务,不应当支付监理费”的辩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共15个月,产生的监理费为人民币192,000元。以上监理费共为人民币433,979.9元,被告承担支付义务。二、关于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业主在工程验收合格及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占用和操作使用后,将10%质量保证金30天内支付。本案中,自原告2010年12月31日撤场至今已近三年,原告对质保金的退还条件不负举证义务,被告不支付质保金又不举证证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占用和操作使用,被告应当支付质保金,因质保金已计算在上述应当给付的监理费当中,本节不再赘述。三、关于利息,因质保金并非与监理费一起支付,计算利息时应当在监理费中扣除。自2009年10月1日起,被告负有支付原告监理费人民币217,781.91元的义务(除去10%的质保金241,979.9元-241,979.9元×10%),自2011年1月1日起负有给付监理费人民币172,800元的义务(192,000元-192,000元×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科迪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人民币433,979.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09年10月1日起以人民币217,781.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390,581.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435元,由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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