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蒋德伦诉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山民初字345号
原告***,男,汉族,64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德伦诉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娟
人民陪审员向国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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