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725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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