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3187号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458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1月7日,住湖北省**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村洋湾组马鞍山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2023年6月9日,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