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59号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458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椒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椒园镇椒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椒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 伟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