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椒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59号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458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椒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椒园镇椒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椒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 伟 书 记 员 谢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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