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6民初27141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该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入职被告处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有多分劳动合同,期限依次为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
2016年3月,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社保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补缴。
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及税务机关审核补缴社保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二)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三)原告诉请:确认2003年3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