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6民初27141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79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该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入职被告处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有多分劳动合同,期限依次为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
2016年3月,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社保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补缴。
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及税务机关审核补缴社保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二)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三)原告诉请:确认2003年3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