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2220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石步金马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U0R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万里村小组万里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66BX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2878.79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莞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2878.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