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辖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6A01号。
法定代表人:古学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八层802房。
法定代表人:林木移。
上诉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来依法裁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建设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既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你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分包合同中该约定的“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诉讼管辖权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达成的为完成汕头湛江告诉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阳春至化州段)土建工程地TJ12合同段路基石方爆破工程,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电白区那霍镇,因此,本案应当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瑞南
审判员*丹
审判员许海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