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24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6A01号,系车辆所有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3万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
案件申请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