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22民初1767-1号
原告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6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8340009Q。
法定代表人古学锋。
委托代理人龙喜福,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八层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法定代表人周继求。
原告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科技股份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亨利华府分理处,帐号:4400××××91),冻结金额为15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申请冻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冻结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亨利华府分理处,帐号:440016991)。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转账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永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晓东
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