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珍,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负责人:叶锦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珍,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九村居委会保利山水城商铺79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6A01号。

法定代表人:古学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严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秋红,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1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熊仁海。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

法定代表人:吴秋森。

一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源公司)、严峰、***、邓秋红、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惠州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金世纪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中太公司,中太公司再将其中的平石方、人工挖桩的爆破工程发包给锡源公司,由锡源公司具体实施爆破施工作业,但中太公司不承认有承接该工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二)爆破施工作业行为与房屋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案涉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不可续、不客观,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应重新委托鉴定。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锡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案涉《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是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并经各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质证。同时***、***也申请鉴定人员到庭进行解答,整个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采用该鉴定报告合法合规。(二)案涉爆破工程经依法批准,符合规范要求及国家的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与业主自身原因具有因果关系,且与房屋本身的质量、天气温差、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等有直接的关系,并非锡源公司的爆破行为引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批准变更名称为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的再审请求,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案涉《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中,***、***以保利公司、锡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施爆破造成其房屋受损为由,诉请保利公司、锡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并赔偿因此导致的***、***房产修复费用。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爆破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委托仲恒公司信息鉴定。仲恒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仲恒公司作出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并由鉴定人员到庭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在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妥。至于中太公司是否承接案涉爆破工程的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张艮开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毓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珍,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负责人:叶锦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珍,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九村居委会保利山水城商铺79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6A01号。

法定代表人:古学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严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秋红,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商业广场1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熊仁海。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

法定代表人:吴秋森。

一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惠州保利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源公司)、严峰、***、邓秋红、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惠州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金世纪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中太公司,中太公司再将其中的平石方、人工挖桩的爆破工程发包给锡源公司,由锡源公司具体实施爆破施工作业,但中太公司不承认有承接该工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二)爆破施工作业行为与房屋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案涉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不可续、不客观,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应重新委托鉴定。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锡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案涉《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是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并经各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质证。同时***、***也申请鉴定人员到庭进行解答,整个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采用该鉴定报告合法合规。(二)案涉爆破工程经依法批准,符合规范要求及国家的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与业主自身原因具有因果关系,且与房屋本身的质量、天气温差、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等有直接的关系,并非锡源公司的爆破行为引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广东锡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批准变更名称为广东锡源爆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的再审请求,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案涉《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中,***、***以保利公司、锡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施爆破造成其房屋受损为由,诉请保利公司、锡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并赔偿因此导致的***、***房产修复费用。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爆破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委托仲恒公司信息鉴定。仲恒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仲恒公司作出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并由鉴定人员到庭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在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妥。至于中太公司是否承接案涉爆破工程的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张艮开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