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314号
原告: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68072E。
法定代表人:任定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已于2016年12月29日就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也已受理,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26798号。两案应当并案审理,该案立案在先,故本案应并入前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6)粤2071民初26798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协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