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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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569号
原告:吉安市蓝桥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汇经,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安市蓝天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48号(赣新大道与中山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安市蓝天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县公司职员。
原告吉安市蓝桥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市蓝天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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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蓝桥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计1026元,由原告吉安市蓝桥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