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W5J5D01。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汇经,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汇经、***,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讯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683元(5153×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30元(5153×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13元(5153×2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6377元(5153×9个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供的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在讯源公司工作时工资流水显示月平均工资为5153元。同时,***仅提供了2018年10月、11月、12月的私人转账截图,该转账截图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讯源公司管理人员每月固定向***发放的奖金。转账一方“十二”虽为我单位管理人员,但并不能直接代表公司,且无合理证据证明该转账是由讯源公司授权发放的奖金。故***实际工资应当以银行流水为准。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是5153元/月。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月工资是5653元,所以应按5653元标准计算。奖金应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讯源公司财务部有领取奖金的记录,应由讯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讯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裁决书中的第二项第2、3、4、6点裁决内容,依法改判按5153元/月标准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683元(5153×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30元(5153×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13元(5153×2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6377元(5153×9个月);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讯源公司,从事铲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讯源公司未为***投保工伤保险。2018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骑摩托车沿环湖西路由北往南行驶去上班,途经吉安县交汇处时,与一辆从金山路左转进入环湖西路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受伤后住院治疗82天,医疗费148300元,其中5000元无正式票据,***承担15%非医保用药费用22245元。在交通事故中***承担20%责任。2019年11月28日,***经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13日,经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月工资分别为5333元、5167元、5167元、4500元、5167元、5167元、5333元、5167元、5167元、5333元、5167元、5167元。另讯源公司工地的管理人员每个月通过微信转账向***发奖金500元。2020年***向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裁决***与讯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医疗费39860元;3、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37426元;4、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7407元;5、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2460元;6、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护理费11152元:7、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2018年高温补贴800元;8、裁决讯源公司向***支付交通食宿费4000元。2020年9月23日,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吉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与讯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讯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以下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13334元。1.医药费24211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83元(5653元/月×11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5653元/月×10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5653元/月×21月);6.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5653元/月×9月);7.伙食补助费820元(10元/天×82天);三、讯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贴80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工受伤,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讯源公司未为***办理工伤保险,故其应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支付相关费用。***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故对仲裁裁决中讯源公司与***均无异议的裁决内容,依法予以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量,包括奖金。讯源公司建设工地管理人员每月固定向***发放奖金,应是代表讯源公司执行职务行为。根据***的工资流水及每月奖金,***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653元。***经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讯源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83元(5653元/月×11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5653元/月×10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5653元/月×2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5653元/月×9月)。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医药费2421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伙食补助费820元、2018年***贴800元,合计31413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月工资为多少元?《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讯源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给***奖金500元。讯源公司认可微信名“十二”的转账一方系其公司管理人员,故转账一方“十二”发放奖金的行为应是代表讯源公司执行职务行为。根据***的工资流水及每月奖金,***的月平均工资为5653元。一审依据***的月平均工资5653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讯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