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1民初2444号 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W5J5D01。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汇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讯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汇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裁决书中的第二项第2、3、4、6点裁决内容,依法改判按5153元/月标准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683元(5153×11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30元(5153×1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13元(5153×21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46377元(5153×9个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被告***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在我单位工作时工资流水显示,被告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153元,并非被告提供的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民终29号判决书中认定的5653元,且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对该事实重新查明并确认。因此,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是5153元/月,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答辩称,1、原告讯源公司认为被告月工资为5153元是错误的。根据两份生效判决书均已认定被告月工资为5653元。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2、仲裁裁决书对于医疗费的计算有误,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该责任是对其主张的总损失的20%承担责任,裁决书核减总医药费的15%非医保用药费是错误的。3、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56000元的20%即11200元,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目前原告因陆续往返南昌后续治疗,这部分费用已实际产生,根据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该部分损失11200元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来承担;4、另外关于停工留薪期和后续治疗中前往统筹地区南昌就医的交通食宿问题,原告自受伤后至今一直在治疗,受伤严重,裁决书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过短,不符合被告的身体实际情况,应支持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并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原告处,从事铲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告未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2018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被告骑摩托车沿环湖西路由北往南行驶去上班,途经吉安县交汇处时,与一辆从金山路左转进入环湖西路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受伤。被告受伤后住院治疗82天,医疗费148300元,其中5000元无正式票据,被告承担了15%非医保用药费用22245元。在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担了20%的责任。2019年11月28日,被告经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13日,经吉安市劳动能力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的月工资分别为5333元、5167元、5167元、4500元、5167元、5167元、5333元、5167元、5167元、5333元、5167元、5167元。另原告工地的管理人员每个月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发奖金500元。 2020年被告***向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医疗费39860元;3、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37426元;4、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7407元;5、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2460元;6、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护理费11152元:7、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8年高温补贴800元;8、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交通食宿费4000元。2020年9月23日,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吉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被告***与原告讯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讯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以下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13334元。1、医药费24211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183元(5653元/月×11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5653元/月×10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5653元/月×21月);6、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5653元/月×9月);7、伙食补助费820元(10元/天×82天);三、原告讯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贴800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告因工受伤,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故其应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本院对仲裁裁决中原、被告均无异议裁决内容,依法予以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量,包括奖金。原告建设工地管理人员每月固定向被告发放奖金,应是代表原告执行职务行为。根据被告的工资流水及每月奖金,被告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653元。***经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183元(5653元/月×11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5653元/月×10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5653元/月×2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5653元/月×9月)。被告的其他辩驳意见,与没有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医药费242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1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877元、伙食补助费820元、2018年***贴800元,合计3141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和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