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12执2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垒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27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4)沪0112民初40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垒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2024)沪0112民初4055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垒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后立(2024)沪0112执保6088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农行丰顺城南支行44189501040001844账户、中国银行丰顺支行719868282178账户、建行梅州丰顺支行44050172735100000758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农行丰顺城南支行44189501040001844账户、中国银行丰顺支行719868282178账户、建行梅州丰顺支行4405017273510000075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