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63号
原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406-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耀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波,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女,1967年2月2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山东昆仑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温凉和路61号。
原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昆仑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昆仑奥德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水红
人民陪审员 林奕含
人民陪审员 金智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