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5291号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6号楼5层501室65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406-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耀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