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526号
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MMR56M。
法定代表人: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腾,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673302082。
负责人:林秋娜。
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西108号。
被告: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N2Y6XN。
负责人:胡世琴。
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单元31层20号[花果园社区]。
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470元(已减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汝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