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2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秋长岭湖村来中小组地段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淡水开城大道南路125号(华宇大厦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淡水开城大道南路125号华宇大厦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更名前为惠州市**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
原审第三人: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淡水镇开城大道110号。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惠州远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33号小区运恒嘉园2层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区人民政府、惠州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区财政局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9713.5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